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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安庆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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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签约租车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哪些点

来自:临沂安庆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8 统计:1208
核心提示:❶;证件证照资料 ❷;取车还车用车规定,限驶里程,限驶区域 ❸;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与退还 ❹;车辆救援收费标准 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❻;违约责任
❶证件证照资料
❷取车还车用车规定,限驶里程,限驶区域
❸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与退还
❹车辆救援收费标准
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❻违约责任
❼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争议与解决办法
❽验车记录
❾承租者义务:
第一条 承租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
第二条 承租者本人或承租者在《汽车租赁合同》中指定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辆类别与租赁车辆类别相符。
第三条 除承租者本人或承租者在《汽车租赁合同》中指定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他人驾驶租赁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车辆在限制范围内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驶出该地区使用该车辆。承租者如有驶出,发生任何事故及车辆损失、人员伤亡、车辆维修等,除保险公司能赔付外,其他一切损失由承租者负责,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若确需要变更,由双方协商后签定书面补充协议才能变更。
第五条 如果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损坏、损毁的情形,应由承租者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事故处理、车辆维修、车辆被扣期间租金照付。
第六条 承租者应保证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者变更上述证件、证明及信息,应在3天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承租者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及地点并在出租方的营业时间内按时归还承租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且车况与《租赁车辆交接单》中承租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者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承租者应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添加油液,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第九条 还车时承租方应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出租方将收取相应的清洁费。
第十条 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承租者须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且保护好现场。并向所承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在12小时内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地点,承租者不得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并禁止承租者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对继续使用损坏的车辆,导致车辆损坏严重的,承租者将承担全部责任。承租者应如实填写报告单,并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结案证明等有关资料及时送交出租方,否则承租者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期间及修车期间的租金,仍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非责任事故发生的费用,由承租者同事故责任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承租者承担。承租者交还事故车时引起的有关费用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承租者在市区境内非人为路抛的急修,由出租方承担服务费用,除此之外,超出市区及人为路抛的急修,按合同规定如何承担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承租者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将由承租者承担。
第十三条 如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承租者需要垫付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出租方索赔后返还承租者。对于超出保险额度以外的损失,由承租者承担,(包含但不仅限于维修费、停运费),并承担承租者原因导致车辆加速折旧费用。加速折旧费视车辆损坏程度,不同的按不同比例收取。一般损坏(指不影响车辆机械性能),以正厂零配件修复的总维修价格在10000元以下,则收取加速折旧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20%;严重性损坏(指造成如车身变形,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重要部件的损坏,以致影响车辆机械性能),以正厂零配件修复的总维修价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收取加速折旧费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30%,并垫付修车费用。
第十四条 在租车期间丢失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承租者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及甲方经营性损失。
第十五条 承租者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承租者不但须及时性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三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承租者应按合同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承租者应对承租车辆按时进行保养。承租者自起租日,按车辆的保养公里数间隔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和检测一次。未按规定保养的,每少保养一次,承租者须向出租方交纳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承租者应在车辆相关资料(如交强险标贴等)到期当月往出租方办公地点换领相关证件,如逾期不领造成车辆被查扣、罚款等一切损失,皆由承租者承担。
第十八条 承租者自行负责承租车辆上一切人员的安全及其拥有的或为他人代管的财产之安全。
第十九条 承租者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租期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合同规定的赔偿费。
第二十条 承租者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承租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收取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公安、司法相关部门查处的和扣罚,及开具空头支票,除承担相应是法律责任外,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取回租赁车辆,有权不退还租车押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者须在合同规定还车城市以外地区归还车辆的,承租者须支付合同规定(元/公里)的异地还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未按合同规定提前办理续租手续而造成超时用车的,按承租者违约处理。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取回租赁车辆。